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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呼和浩特经开区优惠政策

时间:2019-07-05      来源: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9号 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装备制造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自治区关于鼓励发展云计算产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对新设立的总部和税收均在自治区境内的云计算企业,从设立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新建承接产业转移非资源型产业(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项目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政策。

5、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6、《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6〕80号)其中:

(1)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自治区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各盟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政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2〕88号文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4〕87号)规定执行。

(3)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免税时间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计算。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7)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取得的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落户光伏产业园的企业除享有上述相关政策外,符合产业布局要求和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享有如下政策:

(1)对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产业链由同一投资主体投资的、重点光伏制造园区光伏组件和相关配套产业(包括:光伏生产用石英制品、石墨、银浆、光伏超白玻璃,钢丝、铝框架制品及光伏设备制造业等)可打捆计算投资额,每投资20亿元配置1亿吨煤炭资源。

(2)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单晶硅、电池组件生产企业与现有发电企业进行整合重组、支持大型多晶硅企业新建自备电厂(包括异地自备电厂),形成硅电一体化,以降低生产成本。在自备电厂投产前,享受直供电电价,电价不高于0.38元/千瓦时。

(3)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自治区产业发展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专项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以贴息、风险投入等支持。地方政府要创新融资服务模式,通过政府控股的担保公司等企业,采取担保、抵押等方式支持企业落实银行贷款。

(4)对上述符合资源配置条件但不要求配置煤炭资源的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在西部大开发、非公经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