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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政策速递(2021年第6期)

时间:2021-07-30      来源:海创帮


最新政策速递

您及时了解国家和省市地区的

创新、创业、科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中小企业等

相关政策及支持措施

01人才引进政策

 6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条例》提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7条,从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等方面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该法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认定、使用和待遇保障机制;建立高效便利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更大范围适用免签入境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时间,优化出境入境检查管理,提供出境入境通关便利;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便利的工作签证政策,对外国人工作许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完善居留制度;放宽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专业资格认定,实行单向认可清单制度。

● 6月21日,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政办发〔2021〕74号),紧扣国家一流产业科创中心建设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昆山市产业重大发展战略要求,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昆山市双创人才计划设双创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业成长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立足于光电、半导体、小核酸及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优先支持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智能制造装备与技术等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人才。昆山市双创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经费,双创人才给予最高400万元资助经费;入选上级双创团队计划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经费,入选上级双创人才计划给予最高600万元项目资助经费和最高300万元安家补贴。对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在项目实施期内,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0%以上且第3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高成长性人才企业,按照企业3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含关联交易等)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长奖励。

● 6月24日,淄博高新区召开“人才生态七条”政策发布会,发布《优化人才生态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措施(试行)》。“人才生态七条”提出对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和重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能力,有助于推动高新区产业发展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以财政扶持、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5000万元综合资助;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和新经济产业,支持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新型研究生培养基地;设立区级人才工程,每年评选一批中青年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授予“火炬英才”称号,在4年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人才津贴;每年评选一批高技能优秀人才,授予“火炬工匠”称号,给予每人5万元一次性奖励。实施多元化人才安居工程,对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产业发展、产业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000万元购房补贴。设立高新区人才俱乐部,向紧缺人才发放“高新优才卡”,可凭卡享受教育、医疗等定制服务。

02创业激励政策

● 5月28日,科技部发布《关于举办第十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150号),启动赛事报名工作。大赛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秉承“政府引导、公益支持、市场机制”的模式,聚焦国家战略和重大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要素集聚平台,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水平创新创业、持续深化新动能培育。大赛持续推进创新型领军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企业生态圈,强化“补链强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的有效整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促进国家高新区等创新高地的产业协同和区域协调发展。本届大赛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和全国工商联共同举办,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大赛各项工作具体执行。大赛由地方赛、专业赛和全国赛组成,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自愿登录大赛官方网站(www.cxcyds.com)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地方赛注册截止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2021年7月16日和7月23日。

● 6月1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创业江淮”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2021〕6号),在巩固提升第一轮、第二轮“创业江淮”行动计划的基础上,打造八大工程,升级两大平台,在新阶段推动“双创”向纵深发展。《计划》提出打造高端人才创业工程。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或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设置创新型岗位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200万元资助,对3年内达到一定标准创业成功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 6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228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期激发更大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内生动力。《措施》包括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等六类。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方面,将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对满足相关条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给予优先审评审批,逐渐开放与智能汽车发展状况相匹配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区域。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方面,将推进网上并联审批、政务服务数据对接与共享、“互联网+养老”领域深度融合。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将通过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和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持续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通过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等,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

03企业扶持政策

● 5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意味着前海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续5年。《通知》提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需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主要包括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5大类。《通知》还提到,对总机构设在前海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 6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意见》提出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选树“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标杆。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等各类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力争到2025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发展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千家单项冠军企业和一大批领航企业。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体,支持领航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联合中小企业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等。鼓励领航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

● 6月4日,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修订并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及专业化水平,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合作交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机构或载体,开发区、城市等试点示范区域。《办法》提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

● 6月15日,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决定》提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创新创业,支持银行创新“债权+股权”“银行+创业投资”等方式,设立研发贷、成果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创新型企业轻资产融资模式。发挥科技支行等金融专营机构作用,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信用贷、履约保证保险贷等信贷力度。完善“天府科创贷”“园保贷”“天府知来贷”运行模式。支持地方性商业银行设立创新投资部门,鼓励银行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创新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支持成都、绵阳共同创建国家级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持续实施“五千五百”上市行动计划,推动创新型企业进入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科创板和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鼓励市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上市、进入更高层次资本市场的奖励力度。推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增强股权融资、股份转让、债券融资等服务功能。鼓励创新型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等融资。

● 6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公告》明确了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口径,通过具体措施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04重要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解读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本公告),明确了6项企业所得税政策操作执行口径。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现就该公告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的主要背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实施后,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其管理规定日益完善,初步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体系。多年来,我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明确部分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将其作为规范税收执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有效措施。近期,我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税收政策执行口径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其中6个问题进行明确。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怎么扣除?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些纳税人以自产货物、外购货物进行公益捐赠,为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起到积极作用。纳税人进行公益捐赠活动,有的还发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

     对此,本公告规定,上述费用凡统一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按照捐赠扣除相关规定处理;未开具在捐赠票据金额中的,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但上述费用不得重复税前扣除。

三、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新型融资工具,也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债券一定时间后,可以按照发行时的约定时间、约定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普通股。如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期满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交易;如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的预期发展,也可以行使转股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可转换债券增加了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有利于降低发债公司的筹资成本。

     对于债券购买人(持券人)而言,如未行使转股权,该可转换债券即为普通债权,持券人将购买支出计入债券的计税成本,持券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持券人将可转换债券转为股票时,除将债券本身转为股票外,还会将本年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对该应收未收利息应视为收入实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该债券原购买价款、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均可计入所转股票的计税成本。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支付的利息,是其一项正常融资成本,允许税前扣除。对于持券人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换股票的,发行人应付未付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四、对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哪些要求?

     混合性投资兼具债权、股权的双重特点,为便于混合性投资的发行人、投资人统筹适用税收政策,2013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混合性投资,可以认定为债权资产,相关利息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发行人、投资人对同一混合性投资产品应当采取统一的处理方法。

     为规范这一问题,本公告规定,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税务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2013年第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对于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且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相关资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我国企业所得税存在查账征税、核定征税等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纳税人核算水平提高,有些核定征税企业逐步改为查账征税。

     为便于此类企业规范核算,依法纳税,保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对于原有资产的计税基础,凡能够提供发票等相关购置凭证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等购置凭证的,可以凭企业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计税基础的凭证。

     对于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款项,在什么时间确认收入?

     为规范企业取得财政补贴等政府支付款项计算收入的时间问题,原则上,对于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给予的补贴,以及政府支付的属于货物、劳务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资金,如财政补贴、补助、退税、补偿,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实现。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政策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解读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